(2015)萨法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大庆市热力公司与闫丛梅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热力公司,闫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仇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闫丛梅。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9)萨商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9)萨商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夏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