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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民一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继训与林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训,林文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肥东民一初字第2555号原告黄继训,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林文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训与被告林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继训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继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继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为260元,由原告黄继训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