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玉叶与严翼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叶,严翼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68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叶。被执行人严翼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武义法院(2014)金武商初字第0179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在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严翼良与杨玉叶共有的坐落于武义县城金灿财富广场101、201、202商铺(武国用(2014)第1406号、武国用(2014)第1407号、武国用(2014))第1408号)。查封金额6000000元。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