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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吕荣武与被告曾晓生、王智莲、尹东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武,曾晓生,王智莲,尹东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513号原告吕荣武。被告曾晓生。被告王智莲。被告尹东升,系被告王智莲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荣武与被告曾晓生、王智莲、尹东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荣武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荣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荣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