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海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00295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玉亮,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王海忠,又名“小谢”,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经宝塔区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辩护人郝苗苗,系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廖景涛,系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玉亮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文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玉亮、被告人王海忠及其辩护人郝苗苗、廖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海忠带外号“东子”和“烂脑”(二人因信息不详无法抓捕归案)的男子到被害人南治莲和其丈夫祁玉亮家,以南治莲和祁玉亮的老乡王金飞欠其赌博帐为借口,将被害人祁玉亮的左眼打成重伤,后又强行将南治莲和祁玉亮用车带至宝塔区燕沟后沟,先后以殴打、恐吓的方式让南治莲和祁玉亮还王金飞所欠其赌博帐10500元人民币。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102号鉴定书鉴定,祁玉亮之损伤属重伤二级。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玉亮诉称,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海忠代他人向他的朋友王金飞讨要赌债,因无法找到王金飞,便带人寻至原告人家中,以恐吓、殴打的方式威胁原告人告知王金飞的下落,原告人不知王金飞的下落,被告人便带人将原告人和他妻子带至宝塔区燕沟后山上,又用恐吓、殴打的方式迫使原告人代王金飞偿还赌债。在殴打过程中,致使原告人和其妻子身受重伤。后原告人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1、左眼球破裂伤;2、左眼结膜裂伤;3、左眼知觉性外斜视;4、左眼晶状体脱位;5、左眼视网膜脱离。后住院30天,经(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102号鉴定书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现请求:1、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王海忠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由王海忠赔偿医疗费2470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730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106709.98元。并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地位;2、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病案材料、出院证,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伤后经医院诊断的病情及住院期间应该赔付的项目等;3、医疗费票据1张共计24709.98元,证实原告伤后就医花费情况。庭审中,被告人王海忠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愿意尽力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目前没能力。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归案后供述一直较为稳定,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3、被害人的妻子在本案的起因中存在一定过错。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海忠伙同一叫“东子”的男子开车来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仙鹤岭被害人祁玉亮、南治莲(二人系夫妻)的家中,以向王金飞(王与祁玉亮夫妇系同乡)索要欠账为由强行要求南治莲联系王金飞,南治莲通过电话联系上王金飞,王金飞告诉王海忠他在子洲县当天来不了时,王海忠便强行将南治莲从其家往车上拉,祁玉亮便阻拦王海忠不让将南治莲上车。王海忠便将二人拉回家中,王海忠在祁玉亮肚子上打了两拳,看见祁玉亮掏出手机准备报警,就用拳头在祁玉亮的左眼部打了一拳,致祁玉亮左眼受伤。随后王海忠与“东子”强行将祁玉亮夫妇带上车,车行驶至延安市人民医院附近时,“东子”声称有事就下车离开了,被告人王海忠又叫来一个叫“烂脑”的男子和“烂脑”的一个朋友,三人继续开车将被害人祁玉亮和南治莲带至宝塔区燕沟后沟一无人的路边,王海忠让“烂脑”等二人将南治莲拉下车进行殴打,其在车上让祁玉亮继续联系王金飞,祁玉亮在联系王金飞未果后,因其妻子南治莲被继续殴打,被迫答应由他还王金飞欠王海忠的10500元钱。王海忠见祁玉亮同意还钱,就让“烂脑”等二人停止殴打南治莲,开车将祁玉亮夫妇带至枣园镇石佛沟,王海忠在一饭馆内看住南治莲,由“烂脑”等二人跟随祁玉亮回家取银行卡到信合取钱,祁玉亮从信合ATM机上分三次取出10500元钱交给“烂脑”二人,回到饭馆后“烂脑”将钱给了王海忠,王海忠收到钱后便放被害人祁玉亮、南治莲离开了。2015年1月27日,公安宝塔分局民警在靖边县高速公路南出口将出逃的被告人王海忠抓获归案。被害人祁玉亮眼睛受伤后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临床诊断为:1、左眼球破裂伤;2、左眼结膜裂伤;3、左眼知觉性外斜视;4、左眼晶状体脱位;5、左眼视网膜脱离。后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1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祁玉亮伤后致左眼球破裂伤、左眼视网膜脱离(完全性)、左无晶体眼、左硅油眼、知觉性外斜视,虽经手术等治疗,但出院后左眼视网膜继续脱离,视力进一步下降至盲目程度,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玉亮受伤后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眼科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用计24709.98元。被告人王海忠的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月15日13时14分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接南治莲电话1511491****报案称,2014年1月44日17时许,她和丈夫祁玉亮在宝塔区枣园镇仙鹤岭的家中被三名陌生男子以找人为借口强行带至燕沟后山,先后以殴打、恐吓的方式敲诈其10500元,其丈夫祁玉亮被打成重伤。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15日南治莲报警后,民警经侦查确定王海忠为嫌疑人,2015年1月27日,王海忠开车从西安到靖边县,民警在靖边县高速公路南出口蹲守,将被告人王海忠抓获,期间王并未反抗。经讯问,被告人对犯故意伤害罪供认不讳。3、被告人王海忠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份的一天,他在宝塔区七里铺盛唐王朝开了一间房通过朋友联系了一些赌博人在他开的房间一起玩“扎金花”赌博,他从中抽利,三天抽了一万多元,赌博期间有一个叫王金飞的,他和南治莲一起来的,南治莲说王金飞是她丈夫,王金飞自称他和南治莲是一家子,王金飞在玩的期间几次把钱输完了,向他借了三次钱,一共借了10500元现金,说第二天就还了,因为他不了解王金飞,怕钱要不回来,听说南治莲家在仙鹤岭住着,心里想着就因为10500元王金飞也不会和他赖账,就借机送王回家想知道王家的住址,想着以后找不到王金飞就到其家要钱,所以当天玩完后他就开车送南治莲和王金飞到仙鹤岭南治莲家。后来他到王金飞“家”要钱才知道,那不是王金飞家,是和王一起来过他赌博场的南治莲家,王金飞也不是南治莲的丈夫。王金飞跟他借钱后第二天没有给他还钱,他就给王打电话,王电话关机了,过了十天左右他就去了南治莲家,去了后王金飞不在,南治莲也不在,他就问一个叫“亮”(指祁玉亮)的男子,祁说那是他家,没有一个叫王金飞的人,他就离开了。2014年1月14日17时许,他叫了一个叫“东子”的朋友开着他的长城哈佛车又去了祁玉亮家,当时那个女的(南治莲)和祁玉亮在了,他就要南治莲跟她出去说个事,那个女的说有什么就在家里说,他就问南治莲你丈夫王金飞拿他的钱什么时候还了,她说她丈夫就是祁玉亮,又没有拿他的钱,他就说上次在我场子里你说王金飞是你丈夫,你现在把王金飞给我找来,他就拉着南治莲走了,祁就不让他拉南治莲走,他就在祁肚子上打了几拳,祁拿出手机准备报警,他就朝祁玉亮左眼打了一拳,打完之后他看见祁玉亮捂着眼睛趴在床上,眼睛一直在流血,他让她们赶紧联系王金飞,南治莲就给王金飞打了电话,王说他在子洲县老家,他包车下来,他们就在南治莲家里等了几分钟,他们就把南治莲强行拉到车上了,祁玉亮挡着不让拉,见状也跟着上车,说他跟着老婆一起去,然后他们就开车离开了,路上南治莲电话响了,他就接起一听是公安局的问刚才谁报警了,他就说是一点纠纷已经自己处理好了。随后车开到市医院时,他停下车又打电话叫了之前认识的一个叫“烂脑”的后生,告诉“烂脑”说他跟王金飞要帐了,现在弄住两个人,让他过来帮忙给看下人,“烂脑”来时领一个后生,“东子”说他有事就下车走了,“烂脑”他们上车后南治莲又电话联系王金飞,王金飞说包不到车下不来了,就把电话挂了,他们又把车开到柳林加油站给车加油,完了就把车开到燕沟里头,在一处没人的路畔将车停下,他给“烂脑”和那个后生说把南治莲拉下车,让南联系王金飞,再耍花样就收拾她。南治莲被拉下车后刚说了几句话“烂脑”和那个后生就开始打南治莲,他在车上看着“亮”了,“亮”见他们打他老婆了就说联系王金飞并给王金飞打电话,王金飞说来不了,挂了电话“亮”让我们别打他老婆了,说他给我们钱,他就说能行,让“烂脑”他们把那个女的拉上车,之前车上他给祁玉亮、南治莲说过王金飞欠他10500元钱,“亮”说要到枣园取钱,他们就开车到了石佛沟一家饭馆,他在饭馆看着那个女的,让“烂脑”他们跟着“亮”去取钱了,过了一会“烂脑”他们回来说钱给了,他拿上钱后就让祁玉亮、南治莲走了,随后他们也离开了。“烂脑”给他拿回来的10500元,当时给了祁玉亮500元让他看眼睛了,剩下的10000元平时赌博和日常生活花掉了。他让“烂脑”他们殴打南治莲是因为他找王金飞要钱见不到王本人,他就想跟南治莲、祁玉亮要,所以就打“亮”的老婆,“亮”受不了了就能把钱给他。事完之后,他知道自己跟人要账闯祸了,后来打听到民警在抓他,他就在西安、靖边等地躲了一段时间。当天他是下午五点左右去的南治莲家,带南治莲和祁玉亮走的时候大概是下午六点左右,过了大概三、四个小时,祁玉亮把钱给他以后,他就让南治莲她们回去了。王金飞和南治莲是和其他赌博人一起来他场子里的,当时他问他们什么关系,王金飞说是一家人,南治莲说王金飞是她老汉,王金飞跟他借钱的时候南治莲在跟前,知道王金飞跟他借钱的事,直到他找到南治莲家要钱的时候才知道南治莲与王金飞不是一家人。4、被害人南治莲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4日17时许,她和老公祁玉亮在家刚准备吃饭,她家进来两个陌生男子,其中一个很胖,一米七左右,光头。另外一个又瘦又小,个子不太高,大概三十来岁。其中胖子她见过,别人都叫他小谢。小谢刚进来就问王金飞在哪,她说不知道,小谢一巴掌就朝她右脸打来,骂说你给老子快点说,不要耍什么花样。她想起王金飞就是她和老公在子洲认识的王军红。当时她就把王军红就是王金飞这件事告诉了她老公,她老公才反应过来。然后小谢准备将她拉到外面一辆红色小轿车上,她老公出来挡住小谢的车,不让小谢将她带走。小谢就又把她和她老公拉进她家,小谢嫌她老公嘴太多,又以为她老公要报警,就把她老公肚子打了几拳,看她老公还不听话,就一拳打在她老公眼睛上。她老公被打倒在床上,手捂眼睛趴了半天。她就给小谢说你把眼睛打瞎了怎么办,她通过王金飞的手机号码联系上王金飞,让王金飞和小谢通话,王金飞说他要包车到延安得四个小时,让小谢等一下他下来还钱。小谢不愿意等,就把她和祁玉亮强行拉进车里,拿走她们两个的手机,说要带她老公去看眼睛,走了一会她的手机响了,小谢接起来,她好像听见是枣园派出所的,小谢给对方说他们喝了一些酒,因为一些纠纷,现在没事了,不报警了。完了小谢转过来把她的头发拉住,打了好几拳,又走了一会,车停下后车上瘦的那个人下车不知道做什么去了,又上来一个人走了大概半个小时,到一个加油站加了油,她隐约听见他们说王金飞好像因为“扒板”欠下10500元。然后他们来到燕沟后山上,没有家户,到了一个路畔,车上那两个年轻后生把她拉到旁边,小谢在车上照着她老公,那两个年轻后生开始用拳头和脚打她,把她打趴下,又让她站起来,又把她打趴下,打的她疼的嚎叫了,过了大概20分钟,小谢叫那两人别打了,把她拉到车前面,她跪在小谢面前,她老公给小谢祷告说他回去取钱,不要打她了,她也求小谢不要打她了,她们愿意给小谢钱。然后小谢就把她和老公拉到车上,中途王金飞打过来一个电话说他马上下来,好像又和小谢骂起来了。她老公捂着眼睛说撑不住了,小谢硬把她和老公拉到石佛沟的一个小饭馆那两个后生开车把她老公拉着回她家取钱了,她和小谢在饭馆里等他们。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那两个后生带着她老公回来了,其中一个后生把10500元给了小谢,小谢又给了她500元钱让她去给她老公看眼睛上的病。然后他们就开车走了,她和她老公就走回家了。她们刚到家中王金飞就包车下来了,让她们去博爱医院看病,博爱医院说太严重了,让她们去延大医附院,这时王金飞打电话报警了,她们到了医院刑警队的人也到了。2014年初王海忠在盛唐王朝开的房子,她和王金飞一起去过,王海忠问过她们是什么关系,她说她们都是子洲的老乡,王金飞怎么说她不知道。她跟王金飞去过是因为王金飞欠她们家5000元钱着了,她跟王去是看他赢了就跟他要帐了。王金飞跟小谢借钱的时候她不在,后来小谢来她家找王金飞的时候她才知道王金飞借了小谢10500元钱,小谢于2014年1月14日17时许到的她家,18时许把她们带走的,晚上21时许小谢拿到钱后才让他们离开的。后来她知道小谢就是王海忠。5、被害人祁玉亮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4日17时许,他和老婆南治莲在家刚准备吃饭,进来两个陌生男子,一个比较胖,光头(后来从王金飞口中得知叫小谢)。另外一个比较瘦,个子不太高。小谢一进门就问他王金飞在哪,当时他在炕上躺着,她老婆就说他们家没有王金飞这个人,小谢一巴掌就打在她老婆右脸上,说老子今天就是和你们要钱来的,南治莲说我不欠你钱,凭什么和我要钱。然后小谢准备将他和老婆拉到外面一辆红色尾号是0618的小轿车上,他跑出来挡住小谢的车,不让小谢将他老婆带走。小谢就又把他们拉进家里,小谢骂他说老子看你太狂了,随后就在他肚子上打了两拳,让他给王金飞打电话让王金飞给小谢还钱。他当时不明白王金飞是谁,是他老婆说王金飞就是王军红,他才知道了,王军红老家和他家住的不远,很早就认识王军红了,但是当时不知道他的大名是王金飞。打完以后小谢看见他手里拿个手机,以为他要打电话报警,就问他你给老子还准备报警了,说的时候小谢就一拳打在他眼睛上,他当时就手捂眼睛趴在床上,用手捂着左眼,血就从眼睛里流出来了,他老婆准备拿卫生纸给他擦眼睛和手上的血,小谢说不用擦,把他和老婆骂了一顿。然后他老婆就给王军红打通电话,告诉王军红小谢来他家要账了,你把电话关了干什么,然后把电话给了小谢。小谢在电话里和王军红互相辱骂,王军红告诉小谢说他要包车到延安得四个小时,让小谢等一下他下来还钱。小谢说等不上。挂了电话后小谢和那个瘦子就把他和南治莲强行拉进车里,拿走他们两个的手机,走到大砭沟的时候小谢把我老婆的电话开机了,同时她的手机响了,他听见好像是公安局打来的,小谢接起来给对方说他们是因为一些经济纠纷什么的,现在没事了,不报警了。对方挂了电话后小谢很恼火,从副驾驶转过来朝他老婆头上打了十几拳,车快到市医院时,小谢打发瘦子下车去办事,同时车上又上来一个后生,车行驶到柳林加油站加了油,小谢他们把车开到燕沟沟里一个路边,小谢在车上看着他,让其他两个年轻后生把南治莲拉到车下面,他听见那两个年轻后生打他老婆,南治莲在外面喊叫、嚎哭。他听不下去了,怕把他老婆打死了,就让小谢给王金飞打电话看欠多少钱,只要能不打他老婆,他就把钱替王金飞还上,打完电话他才知道王金飞欠小谢10500元。他给小谢说别打了,这10500元他来还,但是要回家取卡取钱。小谢同意了,随后小谢他们把车开到石佛沟的一个饭馆附近,把他老婆拉下车,小谢下车看着他老婆。其他两个后生把他拉上去家里取钱,走石佛沟这边的小路,穿过小砭沟桥直接到了他家下车后那两个后生一直跟着他去家里取卡,取完卡后他们到枣园路信合他取了四次钱总共10500元,和小谢会合后其中一个后生把钱给了小谢。小谢给了他500元钱,说是给他看病的钱,小谢又去车里把他和他老婆的手机给了他们,叫他们回家,他们就步行回家,刚到家中王金飞就从子洲包车到他家里了,一看他的眼睛就说比较严重,随后他们商量到博爱医院,医生告诉他伤势比较严重,要转院。他们就去了延大医附院,路上他们就报警了,随后刑警队的人就过来了。后来他知道小谢就是王海忠。6、证人王金飞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底的一天,他和南治莲在街上转着,遇见以前一起干活认识的朋友贺小军,把他们带到七里铺盛唐王朝宾馆,他参与了赌博扎金花,输了2000块钱。第二天他跟贺小军联系,在延安大学旁宾馆的一个房间里,他又参加扎金花赌博,输了10500元,当时他不拿钱,向小谢借了10500元,当晚,小谢他们开车送他,他让小谢把他送到了南治莲家。后来他就回子洲老家了。2014年1月14日下午4点多,南治莲给他打电话说要他赶紧下来,要账的把她和祁玉亮打的不行了,他随后坐车到延安,路上他给枣园派出所报警。次日零时许,他在南治莲家见了她和祁玉亮,他见祁玉亮左眼睛流血,就把他送到了延大医附院。7、证人曹鹏的证言,证实他与祁玉亮是邻居,祁玉亮的左眼睛被打以前很正常,但被打伤后就左眼就看不见了8、证人乔鹏的证言,证实他与祁玉亮是邻居,经常在一起打工,平时关系不错,祁玉亮被打之前左眼睛好着了,被打后左眼睛看不见了。9、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5日16时10分至2015年2月5日16时40分,南治莲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桥沟刑警中队对故意伤害祁玉亮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经其辨认,6号照片上的男子王海忠就是打祁玉亮眼睛的人和向她们要钱的人;2015年2月5日15时30分至2015年2月5日16时,祁玉亮在见证人王延峰的见证下,在桥沟刑警中队对故意伤害他致其重伤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经其辨认,9号照片上的男子王海忠就是打祁玉亮眼睛的人和向他们要钱的人。10、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月28日,在民警押解下,被告人王海忠对其供述的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经王海忠辨认,延安市宝塔区枣园仙鹤岭祁玉亮家就是其于2015年1月14日17时许对祁玉亮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作案地点,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燕沟沟里就是其于2015年1月14日对被害人南治莲实施殴打的作案地点。11、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证实被害人伤后经临床诊断为:1、左眼球破裂伤;2、左眼结膜裂伤;3、左眼知觉性外斜视;4、左眼晶状体脱位;5、左眼视网膜脱离。12、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王海忠生于1977年11月1日,犯罪时为成年人。1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1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证明祁玉亮伤后致左眼球破裂伤、左眼视网膜脱离(完全性)、左无晶体眼、左硅油眼、知觉性外斜视,虽经手术等治疗,但出院后左眼视网膜继续脱离,视力进一步下降至盲目程度。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14、延安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病案材料、出院证、医疗费票据1张24709.98元。证实祁玉亮经临床诊断为:1、左眼球破裂伤;2、左眼结膜裂伤;3、左眼知觉性外斜视;4、左眼晶状体脱位;5、左眼视网膜脱离。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花费医疗费24709.98元。15、光盘一张,证实民警讯问被告人王海忠时的现场视频。16、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二份,证实王海忠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中,王海忠无法提供与其伙同作案的“东子”、“烂脑”、“烂脑”的朋友准确信息,故无法对该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王海忠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无法找到当时的参赌人员,故无法获取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忠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期间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海忠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是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案发后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中是王金飞在赌场上向王海忠借钱,王海忠在找不到王金飞的情况下,强行到祁玉亮家找与王金飞同去赌场的南治莲索要债务,其行为本身即违法,被害人南治莲并无过错,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祁玉亮的妻子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因其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玉亮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玉亮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部分赔偿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被告人赔偿其营养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海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玉亮的损失为医疗费24709.98元、护理费2400元(8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元/天×30)、误工费2400元(80元/天×30天)、交通费1000元(酌情认定),以上损失共计31409.98元。由被告人王海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祁玉亮赔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玉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鹏代理审判员 闫 劼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