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旭与哈振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哈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赵旭.被执行人哈振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旭与被执行人哈振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946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赵旭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振宇给付欠款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尹法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