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雪娟与叶先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44号申请人李雪娟,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叶先仁,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芗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雪娟与被执行人叶先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先仁只有经济适用房一套,并已被本院查封,但无法进行处置,且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延期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