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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博与丛全涛、那晓初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博,丛全涛,那晓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618号原告关博,身份证号2301811983********,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二十一委*组。被告丛全涛,身份证号2301191981********,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检察院高层*单元****室。被告那晓初,身份证号2301191982********,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检察院高层*单元****室。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关博与被告丛全涛、那晓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关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认为被告丛全涛、那晓初有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且其二人欲出境逃避债务的行为,可能影响原告利益,且不利于法院诉讼文书的顺利执行,故原告关博请求对被告那晓初名下价值250,000元财产及对被告丛全涛、那晓初的行为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关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那晓初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检察院高层1单元2102室房屋一处。查封期间由被告那晓初保管使用,不得抵押、转卖。查封标的额为2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5010481;二、被告丛全涛、那晓初在此案未审结前禁止其出境;三、查封担保人关建波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水产公司集资楼2单元701室担保的房屋,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关建波保管使用,不得抵押、转卖。查封期限为三年。产权证号阿城市房权证胜利街字第01082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程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