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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督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何素琼与重庆富鸿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沙法民督字第00041号申请人何素琼,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富鸿达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重庆富鸿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组织机构代码59924088-6。法定代表人徐娟,重庆富鸿达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何素琼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1829元。经查,2015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确认于2015年9月5日前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7月的工资共计1829元,但被申请人到期并未按约定支付申请人工资。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限被申请人重庆富鸿达电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何素琼工资1829元。支付令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重庆富鸿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申请人重庆富鸿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支付申请人工资款项时迳付申请人何素琼。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