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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执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玉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侠,王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0121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侠。委托代理人郑孟,系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树林。委托代理人张妍,沈阳市皇姑区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玉侠与被执行人王树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王树林赔偿原告张玉侠医疗费3444元;二、被告王树林赔偿原告张玉侠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三、被告王树林赔偿原告张玉侠误工费2062.68元;四、被告王树林赔偿原告张玉侠护理费868.50元;五、被告王树林赔偿原告张玉侠交通费100元;六、被告王树林赔偿原告张玉侠残疾赔偿金13933.80元;七、被告王树林赔偿原告张玉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八、被告王树林赔偿原告张玉侠鉴定费264元;九、被告王树林赔偿原告张玉侠复印费9.45元;十、被告王树林赔偿原告张玉侠营养费450元;上述十项共计22612.43元,扣除被告王树林垫付的2290.40元后,由被告王树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玉侠20322.03元。十一、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被告王树林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玉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已提出申请。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荣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