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与钱映华、陶文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6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住所无锡市中山路680号。负责人韦亚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畅,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卫兴,该行员工。被告钱映华。被告陶文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北塘支行)与被告钱映华、陶文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茆倩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北塘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高畅、姚卫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映华、陶文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北塘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钱映华、陶文均;贷款于2012年8月28日发放,于2015年6月28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55万元已归还37360.84元,期内利息已归还至2015年1月28日;期内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浮1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钱映华、陶文均应承担工行北塘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2、物的担保情况:钱映华、陶文均以其所有的位于无锡市天域景园7-1603室的房产,在55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请求法院判决:1、钱映华、陶文均归还工行北塘支行借款本金512639.16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的利息为13655.98元,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4125%计算)。2、钱映华、陶文均支付工行北塘支行律师费18000元。3、工行北塘支行有权对钱映华、陶文均抵押的位于无锡市天域景园7-1603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钱映华、陶文均承担。被告钱映华、陶文均未到庭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工行北塘支行诉称事实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个人贷款账户明细清单、房屋他项权证、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钱映华、陶文均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钱映华、陶文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借款本金512639.16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为13655.98元,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263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125%计算),息随本清。二、钱映华、陶文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有权以钱映华、陶文均抵押的坐落于无锡市天域景园7-1603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43元,减半收取4622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142元(已由工行北塘支行预交),由钱映华、陶文均负担(工行北塘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钱映华、陶文均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钱映华、陶文均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工行北塘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孔 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