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邢台和韵苗木有限公司与杜电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邢台和韵苗木有限公司,地址:南和县城和阳大街223号。法定代表人:闫冲,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杜电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和韵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电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和韵苗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和韵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