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定云与蹇家边村委会,迎龙镇镇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定云,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蹇家边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蹇家边村杨家湾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64号原告唐定云,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被告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银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谭昊,镇长。委托代理人廉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蹇家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蹇家边村下中街社。法定代表人王其勇,主任。第三人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蹇家边村杨家湾村民小组,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蹇家边村杨家湾。负责人王世余,组长。原告唐定云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蹇家边村民委员会土地分配方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唐定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定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定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定云负担。审 判 长 王真祥人民陪审员 彭晓谦人民陪审员 罗永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