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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元贵与被执行人陈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元贵,陈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576-1号申请人:何元贵,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陈孝平,男,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元贵与被执行人陈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在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孝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元贵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