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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海执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英杰与张维峰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杰,张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海执字第2088号申请执行人:李英杰被执行人:张维峰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2)海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秀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迟     进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