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海执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英杰与张维峰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杰,张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海执字第2088号申请执行人:李英杰被执行人:张维峰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2)海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秀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迟 进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