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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828号原告朱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戴钟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