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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灯塔市大河南镇大河南村民委员会与刁忠科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灯塔市大河南镇大河南村民委员会,刁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大河南镇大河南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刁忠科。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大河南镇大河南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刁忠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灯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灯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绍强审 判 员  何永高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