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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仲撤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浙江精威神龙五金有限公司、杨旭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精威神龙五金有限公司,杨旭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仲撤字第5号申请人:浙江精威神龙五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聪梅,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昱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旭。申请人浙江精威神龙五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浙江精威神龙五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要求撤销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丽劳人仲案字〔2015〕第138号仲裁裁决第三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精威神龙五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浙江精威神龙五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浙江精威神龙五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伟杰代理审判员  毛向东代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丽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