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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邮政与赵立华曹焕英乔洪军温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8号。代表人徐伟,行长。被执行人赵立华。被执行人曹焕英。被执行人乔洪军。被执行人温少华。本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2015)聊东执字第394-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温少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并于2015年2月1日作出(2015)聊东执字第394-3号执行裁定,扣留了乔洪军、温少华的工资收入。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少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乔洪军、温少华的工资收入11万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