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保字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洪军与秦守都、李晓虹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洪军,秦守都,李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保字36号申请人申洪军,男,4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化市东昌区。担保人隋力宏,女,5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秦守都,男,51岁,汉族,抚松县人,吉F449**号车辆驾驶人,现住吉林省。被申请人李晓虹,吉F449**号车辆所有人。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于2015年8月27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李晓虹所有的吉F449**号车辆。现因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晓虹所有的吉F449**号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被申请人李晓虹所有的吉F449**号车辆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隋力宏所有的吉房权通字第3864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于慧燕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