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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李某,个体户。被告:韩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86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杨甫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