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怀富与被执行人张玉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怀富,张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孙怀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玉生,男,汉族。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怀富与被执行人张玉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法执字第1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东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春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