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周杨、周得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周杨,周得贵,杨友芳,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7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华路18号。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被告周杨。被告周得贵。被告杨友芳。被告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二环11号。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周杨、周得贵、杨友芳、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行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