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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周杨、周得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周杨,周得贵,杨友芳,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7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华路18号。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被告周杨。被告周得贵。被告杨友芳。被告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二环11号。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周杨、周得贵、杨友芳、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行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