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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沈秋容、夏建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代表人刘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喻拓,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沈秋容,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夏建德,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温道英,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董水生,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董柳青,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陈艳,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株洲市嵘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法定代表人谭峥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沈秋容、夏建德、温道英、董水生、董柳青、陈艳、株洲市嵘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樊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