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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桂莲与杨飞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莲,杨飞荣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089号原告张桂莲,女。委托代理人蔺宽,男(系原告丈夫)。被告杨飞荣,男。委托代理人王美丽(别名王惠),女(系被告妻子)。原告张桂莲诉被告杨飞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晓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蔺宽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海勃湾区丽日花园小区13号楼1单元402室出售给原告,房屋售价为425000元,原告依约支付房款后,被告将该房交付给原告。但至今被告仍未能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飞荣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原告张桂莲与被告杨飞荣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飞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