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赵春霞与赵春霞、吴小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619号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艳滢。被告:赵春霞。被告:吴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赵春霞、吴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石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