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中法立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蒋舟敏与上海市公安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立民初字第4号起诉人蒋舟敏,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宜兴市。2015年8月28日,蒋舟敏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书,起诉人诉称:2009年9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媒体公开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的消息。2015年1月,蒋舟敏从广东省汕头市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犯罪,邮寄了犯罪证据,履行了约定的举报义务,但上海市公安局却不支付悬赏奖金,故诉请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悬赏报酬50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蒋舟敏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的通告,在不同地区包括汕头市,以邮寄方式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举报材料,对上海市公安局未予回应而提起的要求公安机关查证、核实举报线索并支付奖金的诉讼。蒋舟敏在本案中起诉依据的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诉讼请求,已经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民申字第939号民事裁定,认定蒋舟敏的举报行为与公安机关查证、侦查行为之间并不成立平等的合同关系,故其起诉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履行查证、核实举报线索的义务并支付奖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蒋舟敏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蒋舟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铿审判员 辜昭宏审判员 林思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