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3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林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林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436号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林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高沙社区学林街(北)2-8号文渊大厦4-1-701室。经营者:庄荣林。委托代理人:吴臻、吴春晖,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振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林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林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林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林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咪竹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