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胜东申请执行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徐胜东,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宝塔区西沟居民一区***号院。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科,该公司董事长。徐胜东申请执行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2000元、执行费830元。后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案案件款62000元、执行费830元缴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徐胜东将案件款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任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