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有富民与查镇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81-1号原告:有富民,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镇华,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5作出(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有富民与被告查镇华达成调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查镇华名下的休林证字(2012)第2218003737号、休林证字(2013)第2218003738号林权证的查封;二、解除对有富民、李爱珍所有的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尧舜大道枫林别苑二期1幢1-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倪金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鲁文秀(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