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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李某,男,193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兖矿集团离休职工,住邹城市龙山北路569号2号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7082519310502委托代理人刘仁生。被告吴某,女,193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龙山北路569号2号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708251938030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潘光辉审 判 员  芦雅君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