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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覃海生与柳州市龙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海生,柳州市龙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432号原告覃海生。委托代理人何炼日,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婵娟,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龙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问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坤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欣媛,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海生诉被告柳州市龙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赵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汤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