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魏茂芬诉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投资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威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茂芬,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威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魏茂芬,女,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旭明,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芳,女,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市政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24号楼。法定代表人:孙良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小添,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吉林市威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洪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占玉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魏茂芬诉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投资公司)、第三人吉林市威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丽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旭明、被告铁路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裴小添、第三人威恩公司委托代理人占玉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茂芬诉称:2011年8月1日,在吉林市皇家花园一楼大厅内,由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吉林市君联房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运营的高铁女人世界产权商铺正式开盘。在开盘大会上,铁路投资公司宣传承诺高铁女人世界所有商铺以销售返租的形式进行销售,是独立产权的商铺,极具投资与购买的价值,同时承诺开业日期为2012年8月1日。深圳君联总公司总经理给全体业主展示了高铁女人世界主题宣传片,在片中,该公司承诺高铁女人世界是由由着多年专业运营女人用品的深圳君联公司进行运营,该公司在全国各大城市有着多年的承运运营经验,是专业打造女人中高端用品的专营店。所有商铺均由君联公司同意招商运营,女装区从广州虎门的厂商直接进货实行直销,美食区打造24小时的营业方式并引进大型知名的餐饮商进入,设立儿童区及儿童游乐园,设立电子游艺厅及影视厅,引进大型超市等。鉴于两家公司针对高铁女人世界规划的美好蓝图,在场的一百多户业主均高价购买不同区域不同价格的商铺,大家都以销售返租的方式购买,从开业之日起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三年返还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租金,冲抵全额商铺款,在交款的业主中,有全额交款,也有签订银行贷款。原告于2011年8月27日与被告铁路投资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000034号的协议,并付了126,026元首付款。2011年12月,铁路投资公司召集业主大会,对商场的整体装修事实集体投票制,招标了三家装修公司展示装修效果图,由全体业主投票选举出大家满意的装修效果图。从2011年12月全体业主投票至今,全体业主再没有接到铁路投资公司及君联公司的任何通知,虽然这两家公司承诺2012年8月1日开业,但是等到约定的日期时,高铁女人世界并没有开业,而且两家公司也没有给业主任何通知,在以后的时间里,有的业主陆陆续续到铁路投资公司询问,得到的回答是虽然我们没有开业,但是我们返还租金的钱已经给了你们。在这些业主焦急的等待中,2014年9月27日那天,火车站东广场地下商场时尚女人购物节的商场迎来开业。开业那天,全体业主也因为好奇道商场里去找自己购买的商铺,进去之后大吃一惊,因为大家购买的商铺全体规划彻底改变,业主们已经无法找到自己的商铺位置,装修风格也没有按照当初业主投票的风格进行装修,更让大家惊奇的是运营商不再是君联公司,是吉林市如一坊公司接管并运营的。因为铁路投资和君联公司当初所给的承诺及运营规划和运营商的全部改变,并且对全体业主没有任何告知和公告,也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协商,更没有与业主重新签订运营和及铺位号,在各种疑惑中,这些业主再2014年10月份曾经到铁路投资公司要求给个说法,而大家得到的答复是现在由如一坊公司进行运营,你们有事儿找他们,等到合同到期,我们再协商,于是,业主又找到如一坊公司,给出的答复是虽然运营商改成我们,但是一切按照你们原来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执行,我们有业主针对当时签订协议的意向条款问如一坊公司能否做到时,给出的答复是那可不一定做到,我们得到跟老总汇报。至今,如一坊公司也没有给出任何答复,2014年12月份,我们又去找到铁路投资公司,给出的答复是我们研究一下,在答复你们,但至今还是没有任何答复。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2011年8月27日双方签订的高铁女人世界内部认购协议(编号为0000034);被告返还购房款126,026元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利息损失,(自2011年8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一倍赔偿已交付的价款损失126,026元。被告铁路投资公司辩称:1、答辩人是受威恩公司的委托对外以本公司的名义经营管理该项目的,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本案诉争合同是不具备法定或者约定解除的情形,原告已经将诉争商铺出租且尚未到期,现因经营问题借故拖延不去办理产权及贷款事宜,并以此为借口要求解除合同,是原告自身的问题。①诉争商铺可入户及办理按揭贷款,也可网签并办理产权;②诉争商铺无法律规定的双倍返还房款的情形;③本案答辩人无违约情形,原告也无损失,原告主张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近三年原告的商铺以售后返租的形式租给运营公司,三年租金已经全部支付,也就是说原告并无损失,也不应主张利息。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威恩公司辩称:与铁路投资公司的答辩意见相同。原告主张以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要求赔偿利息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7日原告魏茂芬与被告铁路投资公司签订高铁女人世界内部认购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原告魏茂芬)购买甲方(被告铁路投资公司)高铁女人世界D区商铺152号,该商铺的单价为23,180元/平方米,(注:最终以测绘为准,多退少补),优惠折扣为VIP减折×0.8折,折后总房款为246,026元。乙方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付款,首付126,026元,贷款12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首付款126,026元,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商铺。2011年8月27日原告魏茂芬与吉林市君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高铁女人世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商铺委托吉林市君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期限为3年。2013年6月吉林市如一坊商业管理运营公司接手经营该商场,后改变了商场的设计及经营范围。另查明,2015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根据原告魏茂芬的诉讼请求和被告铁路投资资公司的辩称及第三人威恩公司的辩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高铁女人内部认购协议已解除是否应予支持;2、原告请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及一倍购房款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魏茂芬与被告铁路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但是在合同签订后,被告铁路投资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商铺的经营人变更为吉林市如一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改变商场的设计及经营范围,所以原告享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合同价款126,026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本院认为,被告铁路投资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变更经营人并改变商场设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铁路投资公司应当自原告交款2011年8月27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原告魏茂芬价款126,026元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被告一倍赔偿并赔偿同期贷款利率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魏茂芬126,026元;二、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魏茂芬126,026元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原告交款之日2011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魏茂芬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原告负担279元,由被告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4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玉 芳代理审判员 林 杰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庄 碧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