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梅与刘方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某某,女,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临江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男,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临江市新市街。上诉人胡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毕 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