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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应伟强与卢志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应伟强,卢志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199号申请执行人:应伟强。被执行人:卢志乐。申请执行人应伟强与被执行人卢志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伟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志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全面查控,已执行451206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9月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1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振富审 判 员 陈基武审 判 员 金崇亭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