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唐冬奇与东丰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19号起诉人贾永禄。2015年9月9日,本院收到贾永禄的起诉状,贾永禄认为东丰县横道河镇人民政府与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法开除其公职,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恢复其各种待遇。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因此贾永禄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贾永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相东审 判 员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