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忠晓与郭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四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1月13日被告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但逾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我。现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壹万元整;判令被告从2015年1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郭某未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被告郭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一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一万元之款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偿还原告一万元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之请求,因双方无此约定,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一万元。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郭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任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