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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贾从华、陈大凤与孙乔远、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从华,陈大凤,孙乔远,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778-1号原告贾从华(受害人贾凯之父),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大凤(受害人贾凯之母),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鹏,湖北山河(孝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红敏,湖北山河(孝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乔远,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从华、陈大凤与被告孙乔远、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从华、陈大凤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从华、陈大凤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从华、陈大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9元,减半收取6069.50元,由原告贾从华、陈大凤负担。审 判 长  何红辉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