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陆亚军与李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亚军,李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519号原告:陆亚军。被告:李淑琴。原告陆亚军与被告李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镇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亚军、被告李淑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做房产生意相识。2014年8月10日,被告急需用钱,向我借款5万元,并写了欠条。2014年10月14日,被告还款3万元,又为我出具一份欠款2万元的欠条,我将欠款5万元的欠条撕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淑琴辩称:我和原告一起生活4年,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后原告与被告分手,两人一直都是经济独立,各花各的钱。2014年8月10日我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4年10月14日我还给被告3万元,又写了一份欠条,欠款2万元。不同意还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出具了欠条。2014年10月14日,被告偿还原告3万元,借款后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款2万元的欠条。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万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银行对帐单、当事人的陈述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支付了借款5万元,被告偿还3万元后未按借款期限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承担偿还剩余借款2万元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淑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陆亚军借款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淑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镇尧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兴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