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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陶永福与张芝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永福,张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陶永福,男,汉族,1993年7月20日出生,安徽宣城市人,油漆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宝圩村幸福组。被执行人:张芝胜,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豹山行政村山下自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芝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芝胜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芮道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