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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姜丽霞与沈阳市大东区金属薄板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霞,沈阳市大东区金属薄板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姜丽霞。委托代理人:肖萍,系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金属薄板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刘善义。原告姜丽霞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金属薄板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凯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刘丽杰、耿志杰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雷 凯人民陪审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耿志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