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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孙国华与孙国华、孙国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孙国华,孙国良,陈国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9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代表人:钱国强。委托代理人:陈敏,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水林。被告:孙国华。被告:孙国良。被告:陈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与被告孙国华、孙国良、陈国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清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