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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乐维与翁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维,翁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乐维。委托代理人黄晓炎,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琦。本院在审理原告乐维与被告翁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维撤回对被告翁琦的起诉。案件受理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海兰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建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