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乐维与翁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维,翁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乐维。委托代理人黄晓炎,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琦。本院在审理原告乐维与被告翁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维撤回对被告翁琦的起诉。案件受理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海兰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建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