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彩英与毕晓明、毕晓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566-2号申请执行人杨彩英。被执行人毕晓明。被执行人毕晓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毕晓桂银行存款10200元至荣成市人民法院。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毕晓桂155xxxx**xxxx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永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