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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程榕与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榕,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程榕,女,汉族,1995年8月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万洪,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正坤,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16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春生,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榕诉被告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榕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程榕承担。审 判 长  白永忠审 判 员  何春丽人民陪审员  李远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夜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