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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书杰与邓西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640号申请执行人梁书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邓西平,男,汉族。梁书杰诉邓西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西平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郑景福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