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书杰与邓西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640号申请执行人梁书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邓西平,男,汉族。梁书杰诉邓西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西平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郑景福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