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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万创华申请执行柏运江���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03-1号申请执行人:万创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柏运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创华与被执行人柏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柏运江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只查到柏运江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春融苑1幢1单元3301室房屋一套(合产110150265),已进行了查封,现这套房屋不适宜处置,也没有查获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万创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二初字第02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韩 敏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