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宏芃与天津市河西区英卓语言培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芃,天津市河西区英卓语言培训学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902号原告李宏芃。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英卓语言培训学校,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亚太大厦17层。组织机构代码75224055-X法定代表人管重,校长。原告李宏芃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英卓语言培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宏芃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英卓语言培训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宏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王文通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任镜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