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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584号原告范某某,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9月9日以被告刘某某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