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升霞诉尹继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周升霞,58岁,住敦化市。被告严继伟,31岁,住敦化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升霞诉被告严继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升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