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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升霞诉尹继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周升霞,58岁,住敦化市。被告严继伟,31岁,住敦化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升霞诉被告严继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升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翠翠 关注公众号“”